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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号马上就要实行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在这个《规定》出台之前,主管部门一直依照02年核准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去对视听行业进行监管(暂行规定原文见国务院公报地址)。14年后,互联网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诞生了一些暂行规定里没有描述到的新形态,管理规则也随之升级换代了。我们来看一看,新的规定和暂行规定(为了方面描述,下文用“旧版规定”指代)之间有什么差别?
旧版规定里的约束对象主要是互联网主办,包括“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在即将出台的规定里,网络出版物的范围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新版规定管束的对象里除了传统理解的图书、报刊、印象制品、电子出版物之外,新增了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内容。就我们所知,从事这些领域的创业者众多,其中不乏独角兽和估值数十亿计的公司,这些公司也面临着新的管束。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这一章新增了几项约束条件:“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对此有从业者提出:这是不是意味着VR(以及其他内容创业项目)不能再拿美元基金?Google这种服务器在境外的外资企业在不在网络出版的限定范围内,如果入华,是不是需要依照新规章程在国内注册公司,在中国境内开设服务器?
新规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这意味着搜索引擎、公关广告公司和各种营销机构如果对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内容提供商进行推广工作,需要对客户进行相应资质查验,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规里明确规定:“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以上是新规里明确规定会鼓励的内容,没有更多的信息量,对于互联网从业者而言,可能意味着有关创新、技术进步以及儿童教育方面的从业之路会相对更顺畅。
新规里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这掷地有声的一条,这一条旧版规定已经有了,而且已经执行了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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